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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宁波市海曙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海曙区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海曙区支持企业创牌创优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海市监[2020]36号

各镇(乡)街道、园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区域产业转型升级,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现将《海曙区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海曙区支持企业创牌创优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宁波市海曙区财政局

海曙区支持企业创牌创优工作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设立依据。根据《中共海曙区委 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以数字经济为引领促进产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海党〔2020〕46号)文件精神,设立海曙区支持企业创牌创优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宁波市海曙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海财〔2015〕47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专项资金由区本级财政安排资金,纳入年度预算。

第三条 支持对象。在我区依法登记注册,合法经营及依法纳税,符合企业创牌创优工作发展导向的各类企业和其他单位。

第四条 使用原则。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引导企业争创品牌,鼓励企业争创质量奖,对当年度获得区长质量奖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奖励。鼓励企业创牌创优,对符合条件的新获中国驰名商标(行政途径),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企业当年获评省知名商号的,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六条 对新专项改进导入卓越绩效模式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新自行导入卓越绩效模式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承担国家、省、市质量提升项目的,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8万元、6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支持星级品牌指导站建设。对当年新认定的市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品牌指导站最高分别给予3万元、4万元、5万元补助。新获得省级示范品牌指导服务站奖励10万元,新获得市级品牌指导服务站奖励5万元。

第八条 鼓励企业参与认证和制定标准,企业获测量管理体系认证、工业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绿色产品认证(丽水山耕)的,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8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企业实验室,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 推进企业技术标准战略,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标准创新贡献奖”的企业给予10万元、6万元的奖励。对承担各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和联盟标准制订推广并通过验收的单位,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 对主持“品字标”浙江制造标准制修订的,给予最高15万元的奖励,通过“品字标”浙江制造认证的给予最高15万元的奖励。对主持制订并确定为国际、国家、行业(团体)、省、市地方标准的,分别给予最高15万元、10万元、8万元、8万元、6万元的奖励。对参与制修订国家、行业标准的,给予2万元、1万元的奖励。

第三章 资金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每年申报一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区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未经申报或过期申报的单位,一律不得享受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申报材料

1.《海曙区市场监管局企业奖励(补助)项目申报表》及证明材料;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